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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意义和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中国首部慈善法,该法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该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依法扶危济困,开启全新“善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开启了中国依法治“善”的新时代。把《慈善法》摆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基本法律”这样一个前所未有高度,其立法方式开创了我国法制文明的先河,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提升。

一、《慈善法》出台的时代背景
  回望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慈善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长足进步,不仅捐赠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增长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而且在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社会强大正能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特殊贡献。但也应该看到,随着中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不容乐观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损毁和抹黑了慈善事业的良好声誉,而且挫伤和透支了社会爱心,急需通过从国家层面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从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此次国家着眼实现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顺应人民意愿期盼,从立法层面加以规范和明确,无疑可以让慈善回归本真,确保慈善的公益性和公信力。

二、中国慈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慈善法要系统规定基本的慈善法律制度,包括慈善概念、慈善机构、慈善政策等。公益性是一切社会慈善事业的核心理念和根本属性。在当代中国,公益性的名号越来越响亮,但由它引起的误解、迷惑、争论乃至诉讼也与日俱增。对于公益性的完整和严密的定义,不仅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找不到踪迹,就是在浩如烟海的外国法制文献中也难觅其貌。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中国越来越多的立法工作者、研究者和慈善事业实践者的关注。而慈善事业被经济学家称作“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发展慈善事业,对改善贫苦和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凝聚力、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全面推进中国慈善事业是一个必须的方向,对于当前涌动的慈善冲动以及因慈善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必须从法律上给予保护、支持和廓清,也就是要进行必要的规制,否则,很可能将会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对人们热心慈善事业的积极性造成打击。

三、基本原则

(一)扶贫济困;自愿无偿,即慈善捐赠应当自愿无偿,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由捐赠人自主实施捐赠行为;

(二)公开公正,即慈善捐赠程序、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捐赠款物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三)政府推动,即制定慈善政策法规,制定慈善优惠政策,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募捐行为,规范使用捐赠款物,维护慈善组织和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间实施,即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主体作用,引导群众的慈善,营造社会慈善氛围,调动各类慈善资源、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四、立法进程

2009年11月2日,《慈善法》通过民政部送达国务院,法律的起草工作进入重要阶段。

2016年,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实施。

五、主要内容

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慈善事业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等行为。同时,将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登记的手续,提高办理登记的效率等。

六、《慈善法》的意义和主要亮点

《慈善法》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经历长达10年的调研和起草,曾被喻为我国“开门立法”典范,作为我国第一部慈善法,它的突出意义,在于系统规范全社会的慈善行为。法律拟制定的各项规范,既针对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也针对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与每个公民的慈善方式,是依据我国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从而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

《慈善法》的特点在于,它首先是作为一部社会法,社会法要调整三方关系,比如调整的是捐赠人、慈善组织和收益人的三方关系,它调整的是志愿者、志愿服务机构和收益人的三方关系。第二,这部法里面体现出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同时我们要把经济学上的理性经济人恢复到具体形象的社会人角度去保护。因此《慈善法》这次的内容非常全面,实际上这体现出它社会化的特征。

《慈善法》的创新点是三化。首先是扩大化。《慈善法》规定增加了慈善的内涵,扩大了慈善概念的外延。除了继续确认现有的慈善基金会为慈善组织,还把非营利性的社团、社会服务等组织(主要是民非)也确定为慈善组织。同时明确了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这样,慈善组织的范围、队伍将对过去增加了几倍,使慈善事业形成了一支规模宏大的社会事业,成为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是民间化。在过去的几年,中国的慈善事业到底是走民间化之路,还是走政府化、官办化之路,起主导地位的是官办组织还是民间组织,曾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有些观点甚至十分尖锐。反对慈善民间化的主要强调中国特色,其声音也处于了较强势的地位。这次《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与经过一段时间即可面向社会公募,以及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作用主要是引导和管理,同时也明确了慈善行业组织的任务和建设问题,充分地以法律的形式支持了中国慈善事业的民间化。
  第三是市场化。慈善法规定放开公募权,慈善事业尤其是慈善募捐打破了只有部分慈善组织才能公募的规定,任何慈善组织都无垄断权。这从根本上把慈善组织推向市场。大家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开展工作,在平等的政策、法规、法律保护下开展竞争,谁做的好,谁有信誉,谁的管理成本低,谁就拥有捐赠者,谁就能赢得市场和机会,那种只凭着官级架子,官气十足的个别慈善基金会的运行办法势必要发生转变,否则,将要退出市场。

另外,还要强调三点:第一是对慈善组织的登记和认定制度。我们长期以来认为设立慈善组织比较困难,但是现在的《慈善法》设立了直接登记制度,便于人们通过慈善组织方式从事善事。第二是慈善资产的专章规定。也是公众非常关心的,“我捐的钱捐到哪里,它能不能管理好”,所以这次《慈善法》里就以专章形式对慈善财产的归属、使用规则做了明确规定,甚至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我们还有法律责任在后面等着。第三是慈善的税收制度,现在的规定比原先的税收制度有所突破,这些将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以及捐赠人的积极性。

当然,尽管《慈善法》里面规定了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的这样一个程序,但是具体的细则没有明确。慈善法里面也规定了一些严格性的慈善优惠政策,但是具体落实还要跟税法之间进行有效衔接。另外,公开募捐资格需要符合条件才可以获得,所以在这个条件的明确上,以及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程序也需要配套制度。再者,比如募捐平台的指定,我们说民政部门指定统一的募捐平台,那么统一的募捐平台的标准该如何制定?所以《慈善法》的颁布实施更有赖于后一阶段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这样才能让《慈善法》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善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较快,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随着慈善事业体量的增大,慈善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而《慈善法》的出台和实施,正好满足这一形势的需要,可以说是十分及时。我们相信,在《慈善法》的推动和保护下,中国的慈善事业一定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大变化、大发展。广大人民群众会充分享受到由《慈善法》给他们带来的福祉,我们都要积极为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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