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2025-06-17

第一条  为完善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加强对基金会证书的管理,保证证书的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2022年修订)》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基金会的一切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开户银行许可证书、表彰证书、评估证书等相应的正(副)本等。

第三条  基金会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为秘书处,由秘书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四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基金会证书,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基金会证书。

第五条  基金会年检签章、换证等特殊情况需携带使用证书时,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如遇损坏、被盗等情况,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六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正本要按规定悬挂在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的墙上。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执行的相关文件,如遇文件修订,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