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2025-04-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和合规使用各类资产,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收支和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相关人员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捐赠财产的受益人和各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依据所签订的捐赠协议、项目执行文件以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使用捐赠财产,并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履行监督、管理和报告的义务。

第七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分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出纳等。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专职或兼职,但不得兼任出纳工作,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出纳工作岗位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也不得从事与收入、支出、费用及债权债务登记相关的工作。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应加强会计业务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素养,定期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时须接受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发展规划,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测算编制。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基金会核算外币业务时,应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应当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一) 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 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三)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加项。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收入均应纳入基金会的年度预算,统筹计划,统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纪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管理费用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和《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细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以上文件修订,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同一收款单位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的(汽车租赁除外),原则上应采用对公转账方式结算,因特殊原因未对公转账的,报销时需提供付款或转账记录,且转账或付款记录上的收款人应与发票开具单位一致;汽车租赁均须采用对公转账方式结算并与收款单位签订合同;同一收款单位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必须采用对公转账方式结算并与收款单位签订合同,涉及采购招标的参照华东交通大学采购招标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在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时,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成本(费用)按照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用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对项目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第三十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三十二条 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盘点表,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三十四条 捐赠给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资产,参照华东交通大学资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学校以及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基金会财务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建立和健全各个岗位的经济责任制,按要求对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开展离任审计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内容,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约定,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开支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理事会、主管部门、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等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基金会每年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按时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和其他税费。

第十章  财务决算

第四十三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五条 根据预算执行结果,于每年年初编制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做好年度预算分析,为下一年度的预算制定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十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可以查阅或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基金会理事会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