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作为凝聚校友和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发展、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的一个创新平台,旨在汇八方涓流、共襄教育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为规范基金会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基金会日常工作经费使用
(一)经费使用申请
由具体经办人根据基金会日常工作需要,向基金会理事长提交《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经费使用申请表》。基金会管理费用每年度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元。
(二)经费使用审批
《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经费使用申请表》需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签字同意。
(三)经费使用、报销
《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经费使用申请表》需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签字同意后,由具体经办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基金会实报实销。
(四)经费使用监督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定期将基金会日常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向基金会理事会汇报。
二、基金会投资
(一)项目申报
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投资项目范围如下:
1.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2.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3.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由基金会秘书处将项目立项申请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研究,经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立项。
(二)项目审批
1.单笔3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基金会报分管工作校领导审批。
2.单笔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基金会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3.单笔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基金会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再提请校党委会审议。
(三)项目实施
项目审批通过后,由基金会理事长组织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完成。
(四)项目监管
基金会监事对立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项目完成后,可根据学校要求,由学校审计处或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三、奖(助)学(教)金等公益慈善项目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请单位申请从基金会非限定性资金中发起,设立奖(助)学(教)金等公益慈善项目,需在其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基金会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由基金会秘书处将项目立项申请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立项。
(二)项目审批
1.立项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基金会报分管工作校领导审批。
2.立项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项目申请单位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3.立项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申请,由项目申请单位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再提请校党委会审议。
(三)项目实施
项目审批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并负责奖(助)学(教)金等公益慈善项目的实施,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最终审核与发放。项目申请单位需要根据基金会要求提供项目实施过程相关材料,供基金会接受年检和评估备查。
(四)项目监管
基金会秘书处对立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项目完成后,可根据学校的要求,由学校审计处或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五)项目报销
奖(助)学(教)金等公益慈善项目发放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
四、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采购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请单位申请使用基金会非限定性资金进行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的采购,需在其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保证基金会资金用途公益性及符合学校建设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华东交通大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施办法》(华交校发〔2023〕118号)的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申报材料,货物类项目采购需经资产处审定后,再向基金会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由基金会秘书处将项目立项申请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立项。
(二)项目审批
1.立项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基金会报分管工作校领导审批。
2.立项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项目申请单位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3.立项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申请,由项目申请单位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再提请校党委会审议。
(三)项目实施
项目通过审批后,由申请单位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并参照华东交通大学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实施。项目申请单位需要根据基金会要求提供项目实施过程相关材料,供基金会接受年检和评估备查。
(四)项目监管
基金会秘书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各责任主体单位参照《华东交通大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施办法》(华交校发〔2023〕118号)的相关规定对立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所有由基金会出资进行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的采购,不得触犯《华东交通大学采购招标工作纪律》(华交校发〔2018〕167号)。项目完成后,可以根据学校要求,由学校审计处或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五)项目报销
基金会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对项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会财务进行独立核算和报销。报销时应由项目申请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合法票据等相关材料,再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
(六)资产管理
货物类验收参照《华东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华交资产〔2020〕155号)、《华东交通大学家具用具管理办法》(华交资产〔2021〕116号)、《华东交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华交资产〔2023〕128号)执行。
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请单位申请使用基金会非限定性资金进行的基建项目,需在其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保证基金会资金用途公益性及符合学校建设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华东交通大学基建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华交基建〔2024〕47号)的相关规定完成申报材料,向基金会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由基金会秘书处将项目立项申请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立项。
(二)项目审批
1.一般基建项目审批
(1)立项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基金会报分管工作校领导审批。
(2)立项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项目申请单位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3)立项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申请,由项目申请单位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再提请校党委会审议。
2.基建项目追加预算审批
项目申请单位申请使用基金会非限定性资金对基建项目追加预算,需在其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华东交通大学基建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华交基建〔2024〕47号)的相关规定完成申报材料,向基金会提出项目追加预算的立项申请。
由基金会秘书处将项目立项申请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立项。
(1)一次性追加预算3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基金会报分管工作校领导审批。
(2)一次性追加预算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项目申请单位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3)一次性追加预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申请,在项目申请单位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再提请校党委会审议。
(三)项目实施
项目通过审批后,由申请单位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并参照《华东交通大学基建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华交基建〔2024〕47号)组织实施。项目申请单位需要根据基金会要求提供项目实施过程相关材料,供基金会接受年检和评估备查。
(四)项目监管
基金会秘书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各责任主体单位参照《华东交通大学基建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华交基建〔2024〕47号)的相关规定对立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项目完成后,可以根据学校要求,由学校审计处或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五)项目报销
基金会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对项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会财务进行独立核算和报销。基建项目报销时应由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工程进度(竣工)结算单、合法票据等相关材料,再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
(六)资产管理
基建工程验收参照《华东交通大学基建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华交基建〔2024〕47号)执行。
六、其他
1.基金会资金管理与使用需在保证符合国家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规定前提下,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本细则当中所参照、执行的相关文件,如遇文件修订,按最新文件执行。
3.本细则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细则(2022年修订)》同时废止。
4.本细则公布之前,已由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基金会出资的项目,按此细则相关规定继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