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2022-11-15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规避资金投资风险,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2022年修订)》《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细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原则

基金会应当以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华东交通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支出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并遵循合法、安全、审慎、有效的投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2022年修订)》所规定的业务支出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一)合法性原则

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2022年修订)》《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细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

投资活动必须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风险等因素,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三)审慎性原则

投资活动必须审慎选择,参与、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活动及产品。

(四)有效性原则

投资活动必须坚持以获取收益为目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二、资金来源

(一)基金会留本基金;

(二)非限定性捐赠资金;

(三)限定性捐赠资金;

(四)其他沉淀的捐赠资金。

三、投资范围

(一)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二)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四、禁止投资范围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投资机构与程序及其监管职责

(一)项目申报

由基金会秘书处在本办法允许投资范围内对投资项目提出立项申请。基金会秘书处将项目立项申请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研究,经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立项。

(二)项目审批

1.单笔3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基金会报分管工作校领导审批。

2.单笔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基金会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3.单笔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基金会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再提请校党委会审议。

(三)项目实施

项目审批通过后,由基金会理事长组织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完成。

(四)项目监管

基金会监事对立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项目完成后,可根据学校要求,由学校审计处或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六、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同时废止。

(二)本管理办法中所执行的相关文件,如遇文件修订,按最新文件执行。

(三)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