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实施办法

2016-1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充分发挥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捐赠接受与管理工作,保护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以下均称捐赠者)向学校捐助、赠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现金、有价证券、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财务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遵循自愿捐赠和无偿接受的原则;

(三)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

(四)对捐赠者给予各种形式的褒奖或鼓励。

第二章 捐赠

第四条 捐赠项目

根据捐赠财务的使用用途,捐赠项目包括以下类型。经捐赠者和学校双方协商,捐赠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均可以予以冠名。

(一)奖学类:

1、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

2、大学生文化艺术体育团体等;

3、大学生创业创新基金等。

(二)奖教类;

1、教学、科研、服务、思政奖等。

2、教师科研基金、专项合作发展基金等。

(三)建筑景观类:

1、已建建筑物、校园景观物等。

2、在建或拟建项目及设施等。

(四)学院、实验室、研究院所建设类:

(五)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项目:

(六)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五条 捐赠形式

校友和社会捐赠可分为货币(含有价证券)捐赠和实物捐赠。

(一)货币捐赠:冠名捐赠、指定用途捐赠、非指定用途捐赠等。

(二)实物捐赠:包括教学设备、财产、礼品等。

第六条 捐赠方式

(一)捐赠者根据学校设立的捐赠项目提出捐赠申请,基金会秘书处经与捐赠者协商,研究决定是否接收捐赠者申请。

(二)接受捐赠须签订捐赠协议(不含非指定用途捐赠、礼物捐赠)。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冠名等内容。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校属单位接受捐赠须经基金会同意。未经同意,校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校属单位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八条 社会捐赠的资金必须存入基金会专用银行账户,由财务处负责捐赠资金的财务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社会捐赠的实物必须按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基金会秘书处汇同资产管理处负责捐赠物品的账务管理,使用部门必须遵守捐赠协议的要求,确保捐赠物品的安全与使用效果。社会捐赠的珍贵史料或礼品,由学校档案管理中心统一存放与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颁发捐赠证书或授予捐赠纪念牌,并根据需要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将捐赠信息编辑成册,永久存放档案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捐赠者授予客座教授、基金会名誉理事长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和捐赠者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