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推动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
2、整合学校智力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3、支持华东交通大学的建设,为华东交通大学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学生培养: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助学项目;资助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鼓励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研究的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学生就业(创业)项目;以及各类学生活动项目,如社团活动、志愿者、社会实践、艺术发展等。
师资建设:奖励优秀教师;引进知名教授学者,资助优秀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
学科建设: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
校园建设: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活跃校园文化,改善和更新信息网络、图书资源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
以及其他旨在发展华东交通大学和国家教育事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捐赠项目的确立
第四条 根据华东交通大学(含各院系部门、职能部处)、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资者的意愿,由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第五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1、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
2、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3、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六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时,基金会需得到相关院系、机构的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协商学校科研院机构或院系负责人,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三章 项目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第七条 限定性资金与物资的捐赠,待捐赠资金或物资到位后,由基金会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由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全权负责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的使用,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汇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非限定性资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承担以下职能:
1、审议、批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
2、审议、批准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
3、审议、批准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4、审议、批准年度项目计划,检查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条 捐赠项目应按照明确的目标与程序开展,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理事会应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基金会秘书处作为捐赠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对项目的实施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如遇捐赠数额及受益面较大的捐赠项目,则按需要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项目管理委员会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特邀专家及基金会代表组成,一般由捐款人或学校、基金会领导任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主席。项目管理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项目实施中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二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益单位应按要求向基金会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及时总结并归档。根据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受益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提前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
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六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资助、追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一届二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