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5年修订)

2016-12-28

第一条  为加强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2022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和重点业务,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修订;

(二)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监事的变更;

(三)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慈善活动项目;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五)使用基金会非限定性资金的重大项目;

(六)基金会重大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七)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冲突;

(八)基金会设立或者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根据《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2022年修订)》的规定,基金会理事会为本制度的决策机构,理事长(法人代表)为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主持召开理事会并执行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本制度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及时上报基金会理事会或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需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事项如实按规定上报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第五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由相关人员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确定对策及处理意见。

第七条  报告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对事项所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对不按本制度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报告人的责任。

第八条  报告人及时报告单位的重大事项,并由此避免国家、单位资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制度中所执行的相关文件,如遇文件修订,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