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第三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基金会目前使用电子票据形式,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第五条 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七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条 基金会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电子票据。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捐赠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第十一条 捐赠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