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2016-12-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实物资产指投固定资产和存货两类。

第三条  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实物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对实物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管理

1、基金会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2、基金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和存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和存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和存货账、卡、物相符;

3、基金会固定资产存货必须每年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和存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4、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5、固定资产和存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七条 实物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实物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九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和处置审批的事项,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根据基金会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实物资产;

2、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3、玩忽职守;

4、泄露资产秘密级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5、其他可能造成实物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一届二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