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执行方选择程序(2025年修订)

2016-12-28

第一条  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作为捐赠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为使项目有效执行,特制定第三方选择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基金会所有的限定性与非限定性用途的公益性项目,具体包括:

(一)奖(助)学金、奖教金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采购

(四)其他指定用途捐赠

第三条  在公益项目实施之前,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选择项目执行方。

(一)奖(助)学金、奖教金:由受益学院或部门直接作为项目的执行方,根据奖(助)学金、奖教金评选办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奖(助)学金、奖教金的最终审核与发放并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参照《华东交通大学基建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华交基建〔2024〕47号)《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实施办法》(华交校发〔2017〕12号)对执行方进行公开招标。基金会秘书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各责任主体单位对项目的立项、设计与报批、预算编制与管理、招标与合同管理、工程施工与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验收、决算审核、审计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

(三)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采购:由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参照《华东交通大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施办法》(华交校发〔2023〕118号)《华东交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华交校发〔2019〕11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采购〔2017〕14号)对设备供应方进行公开招标。基金会秘书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各责任主体单位对招标及采购方式、流程、时间进度要求、评审专家、合同与验收、招标监督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

(四)其他指定用途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相关条款,由受益学院或部门直接作为项目的执行方对项目实施。基金会秘书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各受益学院或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管。

第四条  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或受益学院、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如未按本程序合理选择执行方,基金会有权采取撤销资助等措施。

第五条  本程序中所参照、执行的相关文件,如遇文件修订,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六条  本程序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程序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