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基金会的活动,并且维护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在2004年2月份的时候,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并且于2004年6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很多人对于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的管理章程并不熟悉,那么二者究竟有哪些区别呢?
第一,先来了解一下有关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一些内容:
该条例正式通过的时间是在2004年2月份,正式施行的时间是在2004年6月份,是由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从管理条例的发布信息主体上来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第400号条例。基金会的管理条例,主要是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活动,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到公益事业当中去,而制定的该条例,这里所指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所捐赠的财产,按照本条例成立非营利性法人,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基金会的运行原则,必须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而且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不能够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
第二,再来了解一下有关基金会章程的一些内容:
这是由基金会经过特定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基金会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一些文书,也可以说是基金会运行所需要遵循的一种根本性规章制度。从基金会的章程制定主体来看,是基金会本身,而不是国务院,从基金会章程的特点来看,具有稳定性和约束性。
基金会章程必须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而制定,所以二者是有上下级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