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层党组织建设,保障党建工作的正常开展,拓宽党建工作经费来源渠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国家有关财政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其他收入补充党建工作经费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所有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
2.专款专用:党建工作经费用于党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等专项用途。
3.统筹安排:与财政拨款、党费等形成互补机制,确保资源合理配置。
4.公开透明: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应接受监督,做到信息公开。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产生的非财政性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或额度提取用于补充党建工作的经费。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可用于补充党建经费的“其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1.社会捐赠(不含限定性收入);
2.投资收益(如基金理财、资产运营等);
3.其他可支配性收入。
第三章 资金提取比例与方式
第四条 每年从教育发展基金会可补充党建经费的收入中,按不超过2%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补充党建工作经费。具体比例可根据当年预算需求和收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上限。
第五条 资金提取程序:
1.每年初由基金会财务部门提出上一年度可用于党建补充的资金总额;
2.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报学校机关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党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党员教育培训(含线上平台费用);
2.党建活动组织(主题党日、红色教育基地参观等);
3.党建宣传资料制作与传播;
4.基层党组织建设(支部阵地建设、设备购置等);
5.党建课题研究、成果推广;
6.党务工作者培训与激励;
7.上级党组织要求的相关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其他收入补充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党建预算体系,并设立专门科目核算。
第八条 财务监管遵循以下几点:
1.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系统统一核算;
2.年度终了时,支部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提交党建经费使用报告;
3.审计部门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 党建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应在党员大会上报告,接受广大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2024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