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基金会正确发展方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及本基金会章程第十一至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党组织的角色与功能
第二条 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提升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明确党支部在基金会中的政治引领地位,通过组织建设、思想教育和群众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金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第三条 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党支部开展“党建+公益”融合模式,设立党员志愿服务岗、党员责任区,围绕教育扶贫、助学助教等核心业务设计党建项目,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第三章 双向进入与交叉任职机制
第四条 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鼓励符合条件的党员基金会负责人兼任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同时,推荐优秀党支部成员依法依规进入理事会、监事会,参与基金会治理。
第五条 推荐合适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原则与流程。优先由基金会主要负责人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若无合适人选,则由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政治素质高的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内部无合适人选时,主动向上级党组织申请选派,并全力配合选派书记履职尽责。
第四章 党组织参与重要决策
第六条 参与讨论研究基金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等。党支部书记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在涉及重大战略规划、年度预算决算、重大项目立项、对外合作、资产处置、人事任免等事项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
第七条 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的程序。凡属“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对存在政治风险或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事项,党支部有权提出否决建议。
第五章 监督与沟通协商制度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交流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九条 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及定期听取工作报告。听取理事会关于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汇报,邀请党员代表、职工代表和监事列席,开展质询与评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六章 支持党组织工作
第十条 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基金会应设立专门党建活动室,配备必要设施;安排专职或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日常工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保障党组织正常运转和活动开展。
第十一条 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党支部牵头统筹推进群团组织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职工思想动态调研、困难帮扶、文体活动和职业发展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增强员工归属感与使命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2023年7月8日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