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2、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 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 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 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3、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4、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5、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摘录
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2、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3、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4、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5、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6、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8、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人名命名基金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摘录
1、基金会是民间组织,其捐赠资金来自于社会,用之于社会,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基金会的名称通常具有表明其活动地域、宗旨和性质的作用,如无特殊需要,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2、以人名命名基金会,目前应只限于确实需要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艺术领域。以其姓名命名基金会的人必须是在该领域内对我国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以保证基金会的长期发展和在国内外具有广泛的号召力。以其姓名命名基金会的人如已故,必须有其遗产作为基金会的注册基金;如在世,除必须有本人的捐赠作为基金会注册基金的主要来源外,还必须有本人签字表示同意的文件。
3、所有基金会一律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活动家的名字命名。
4、对以人名命名的基金会的批设应严格控制,其审批程序仍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来源:江西社会组织